【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契約的分類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契約的分類 契約可依各種標準分為不同的類型,下表為常見的法律分類類型。 類型舉例 分類方式 1.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契約。民法中所明文規定、設有特別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 各國民法規定不盡相同   無名契約又稱非典型契約。   2.雙務契約為雙方當事人所負之債務具有互為對價(等價)關係的契約。 買賣、互易、合夥、租賃、雇傭、運送、和解[3]等。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為僅由單方當事人負擔債務的契約,此類契約並不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危險負擔之問題。 贈與、保證、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無償的委任等。 3.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僅須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須目的物交付之契約。 大多數債權契約、婚約。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為須意思表示合致及現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約。 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 4.有償契約為當事人之一方為給付,並約定他方須爲對價給付之契約。 買賣、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費借貸。   無償契約為僅一方當事人負擔債務之契約,而負擔債務之當事人不自他方當事人取得對價給付之契約。 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5.要式契約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契約。 各個國家規定不盡相同,台灣法律中如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420條)。   非要式契約又稱不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 近代民法隨契約自由之原則發展,多數契約皆屬非要式契約。如婚約。 6.要因契約為以給付為成立原因(取得財產上利益為目的)的契約。 民法上的典型契約。   不要因契約為不受原因欠缺使效力受影響的契約。 物權契約、票據行爲、債務拘束、債務承認等。 7.主契約為不須以其他契約的存在爲前提,而能獨立存在的契約。 一般契約均屬之。   從契約為須以其他契約存在前提的契約。 利息契約、定金契約、違約金契約、保證契約等。 8.本約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契約,本約中的基本要素及權利義務關係皆須明確規定。     預約為約定將來訂立特定契約的契約。 婚約。 9.一時性契約為經一次之給付即可實現債之關係的契約。 買賣、贈與。   繼續性契約為須當事人持續的履行才能實現契約關係的契約。 勞務、僱傭、租賃、終身定期金等。 10.債權契約為發生債之動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物權契約為發生物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身分契約為融合人格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11.附合契約為契約一方當事人僅能選擇接受既有契約內容與否的選擇,而無法議約內容之契約。 一般定型化契約   非附合契約為契約雙方當事人均能協議內容的的契約。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契約典型契約單務契約對價有名契約無名契約片務契約諾成契約雙務契約非典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