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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願不受理或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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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A)提起訴願逾期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B)對於已不存在之處分提起訴願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C)對於經撤回之訴願,重行提起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D)訴願無理由 ~「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 訴願「無理由」應「駁回」之 ]。 ~解析 : (A)提起訴願逾期~「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B)對於已不存在之處分提起訴願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C)對於經撤回之訴願,重行提起 ~「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ANS : ⊙訴願法第77條 ( 不受理之決定 )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D)訴願無理由 ~「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 訴願「無理由」應「駁回」之 ]。 ANS : ⊙訴願法第79條 ( 無理由訴願應以駁回 )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法第82條 ( 命為一定處分之決定 ) 對於依第2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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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上級不屬訴願救濟合法性地方自治無理由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訴願逾期重行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