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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確認訴訟的補充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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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者:風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 2006-07-13 22:51:51   沒錯,學理上稱這個為確認訴訟的補充性效力,只有在不能提撤銷之訴時,確認訴訟才會派上用場,其理由最主要是訴之利益的問題,換言之,在這種情形之下確認訴訟沒有訴之利益,白話來說就是提確認訴訟無三小路用。   基本上,確認訴訟是最沒有用的,所以就救濟的有效性來說,能用別種訴訟時,幾乎就都不能提確認訴訟。   例如:你沒有超速,警察給你超速罰單,你只要提撤銷之訴就好了,為什麼要提一個確認訴訟,確認公法上債權關係不存在?   又例如:你要求縣政府給你建築執照,他不屌你,你提一個課與義務訴訟(行訴5條),叫他給你一個行政處分,讓你有建照就好,為什麼要提一個確認訴訟,確認林北可以蓋房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71314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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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確認訴訟補充性補充性效力訴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