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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規費之事項與使用規費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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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法第七條(應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   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適用之:   一、審查、審定、檢查、稽查、稽核、查核、勘查、履勘、認證、公證、驗證、審驗、檢驗、查驗、試驗、化驗、校驗、校正、測試、測量、指定、測定、評定、鑑定、檢定、檢疫、丈量、複丈、鑑價、監證、監視、加封、押運、審議、認可、評鑑、特許及許可。   二、登記、權利註冊及設定。   三、身分證、證明、證明書、證書、權狀、執照、證照、護照、簽證、牌照、戶口名簿、門牌、許可證、特許證、登記證及使用證之核發。   四、考試、考驗、檢覈、甄選、甄試、測驗。   五、為公共利益而對其特定行為或活動所為之管制或許可。   六、配額、頻率或其他限量、定額之特許。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   規費法 第八條(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各機關學校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下列項目,應徵收使用規費:   一、公有道路、設施、設備及場所。   二、標誌、資料(訊)、謄本、影本、抄件、公報、書刊、書狀、書表、簡章及圖說。   三、資料(訊)之抄錄、郵寄、傳輸或檔案之閱覽。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徵收使用規費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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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使用規費行政規費規費法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