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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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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爭訟事件,本來就是公法上爭議,因為稅捐爭訟事件的法規依據是「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是屬於公法領域的法規,你總不會認為政府向你課稅是屬於民法(私法)領域的事件吧! 另外可以參考稅捐稽徵法第38條:「納稅義務人對稅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另一比較題目: 稅捐稽徵案件,甲申請閱卷,為稽徵機關拒絕,甲不服可如何請求救濟?答案為: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是聲明異議嗎?)。●為何不是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之訴? 解答: 申請閱卷是「程序上」的事項,而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是必須有「實體上」的權利遭受侵害(例如應繳20萬的稅,但國稅局核課成應繳25萬的稅→財產權遭受侵害),所以不能單就申請閱卷這一點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可以對稅捐稽徵機關的「核課稅捐的處分」(實體上權利)不服時,一併主張程序上(申請閱卷被拒絕)亦遭受侵害。 小結:這兩個問題和公、私法事件無關,都是公法事件下的問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612110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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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法事件復查稅捐稅捐爭訟事件稅捐稽徵法聲明異議行政訴訟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