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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股東會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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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 (B)決定董事之報酬 (C)召集股東會 (D)修改章程 ~解析 :(A)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權限 → 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 ~正確。 ANS : ⊙公司法第184條 ( 股東會之查核及選任檢查人 )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B)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權限 → 決定董事之報酬 ~正確。 ANS : ⊙公司法第196條 ( 董事報酬 )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 第29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C)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權限 → 召集股東會  ~錯誤。 ANS : ⊙公司法第171條 ( 股東會之召集 ) 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D)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權限 → 修改章程 ~正確。 ANS : ⊙公司法第130條 ( 章程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左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 三、解散之事由。 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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