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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解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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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法令」與「統一解釋法令」是不一樣的涵義。 (不大可能選到BorD吧) 「解釋法令」的權限依種類可分成 A.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行政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Ⅰ.本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   Ⅱ.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B.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C.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Ⅰ.審判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Ⅱ.質疑解釋: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  聲請解釋,則該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所為的解釋,即謂之質疑解釋。根據 現行憲法第78條,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 也就是「統一解釋法令」。 結論:可以「解釋法令」的機關有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但 可以「統一解釋法令」並等同於憲法拘束力的只有司法院大法官。 本題指釋字695號,所以當然是大法官行使「統一解釋法令」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4150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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