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裁處之審酌和加減
19 下列關於裁處之審酌和加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但不須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第1項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B)違法行為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 此項正確。行政罰法 第 18 條 第2項 (C)減輕處罰時,裁處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 二分之一 (D)減輕處罰時,裁處罰鍰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 二分之一 →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第3項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關鍵字:
審酌、
減輕處罰、
行政罰法、
裁處、
裁處之審酌、
責難程度、所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