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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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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處分,其後交給下級機關執行,稱為「委任」? 個人認為不是委任!理由如下: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但本題C,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出行政處分(上級機關名義),其後交給下級機關執行 個人覺得屬於職務命令:乃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應如何處理所為之個別指示,實務上亦稱為「指令」(釋字243號),學理上亦可稱為職務命令。 再者,若C為委任的話,訴願法第8條、第13條不就衝突了 訴願法 第8條(對受委任機關提起訴願)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下級機關名義),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法 第13條(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上級機關名義),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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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委任職務命令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機關釋字2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