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訴願
何謂訴願?在何種情況下可提訴願? 訴願係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違法或不當之處分,或對人民之申請案件逾法定期限未做處理,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害時,請求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合法、適當,並為決定之救濟制度。 訴願的條件 1. 因行政處分而致權利或利益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訴願,所謂當事人,包括:一般人民(自然人)、已完成法人登記的公司、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例如同鄉會等);如果是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願 2. 必須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才可以訴願。 3. 必須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當事人的權利或利益才可以訴願。 訴願需以書面提出,訴願書應寫明 1. 訴願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籍貫、職業和住所。 2. 原處分機關或原決定機關的名稱。 3. 訴願的事實及理由(含原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的文號及請求與理由)。 4. 受理訴願的機關。 5. 舉出的證據逐件編號,一一列出。 6. 提起訴願的年、月、日。 7. 訴願人必須親自簽章,若是法人或其他團體,則必須蓋法人或團體的印章和代表人的私章,並檢附該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8. 委託別人代為訴願(或代理別人訴願)時,須提出委託書。 9. 訴願人有好幾人時,須推舉三人以下之代表人,並檢附代表委任書。 10. 繕寫訴願書,正本提交訴願受理機關,副本給原處分或原決定機關,使其能夠如期答辯。 提起訴願的時間 1. 訴願法規定,訴願的期間係在收到行政機關處分書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若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的案件,而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時,應在該法所定期限經過滿十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2. 其他法律另定有特別訴願期限者,依其特別規定。 3. 如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先踐行前置程序者,應先踐先此程序後,才可提起訴願(例如復查、異議等程序)。 不得訴願的事件 1. 對權利或利益並無直接損害事件。 2. 未踐行訴願前置程序的事件,例如:藥物藥商管理法第85條。 3. 民、刑事案件,例如聘僱糾紛、產權爭執及其他私經濟關係等爭議或刑罰事件。 4. 非行政機關之公私事業機構(如公司)及人民、社會等團體所作處分並非行政處分。 5. 未經處分前不得預行訴願。 6. 頒布法規事件。 7. 行政機關就法令所做的解釋或解答。 8. 機關與機關間的意思表示。 9. 移送法院裁罰行為。 10. 未有准駁的通知或說明。 11. 訴願標的已消失。 12. 損害賠償事件。 13. 政策的決定或變更事件。 14. 變更行政區域事件。 15. 同一事件不得重複訴願。 16. 行政機關受法院囑託測量土地事件。 http://yil.tmvso.gov.tw/faq_Detail.aspx?entry=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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