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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交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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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示是否具一般處分性質,學者間爭論不休,惟按交通標示依其性質約有「警告」、「指示」及「禁制」三種作用: (1)警告標示,計有:   ①警告標誌,如「連續彎路標誌」、「前有自動測速照相,請依速限行駛」   ②請告標線,如路面繪有「慢」字或「禁行機車」   ③警告號誌,如黃色閃光號誌 (2)指示標示,計有:   ①指示標誌,例如殘障者停車位標誌   ②指示標線,如快慢車道分隔線、地名或路名方向指示標示   ③指示號誌,如盲人音響號誌(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配合固定音源之設置方式,以音響告知盲人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人有盲人通過) (3)禁制標示   ①禁誌標誌,可分為遵行、禁止及限制標誌,如「圓環遵行方向」的指示、限速6       0的指示牌   ②禁誌標線,如禁止停車線   ③禁誌號誌,如紅綠燈 ☆就以上各種作用而言,「警告標示」旨在使駕駛人及行人提高警覺,並未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故不具規範效力,自無構成行政處分的可能。「指示標示」則是給予用路人於行車或行走時有所指引,性質上亦不具規範效力。故上開兩者在法律性質上屬觀念通知(即事實行為之一種),惟有部分指示標線,如快、慢車道分隔線、網狀線及車輛停放線(停車格),則具有一定的規範作用,與禁制號誌相當。 而「禁制標誌」之法律性質,其認為交通號誌乃對特定路段或處所應如何供民眾使用而為之權利,亦即行政程序法92條第2項後段中的『對物之一般處分』(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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