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訴願決定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 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 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訴願法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法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訴願法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 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第 84 條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若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撤銷訴願駁回不受理斟酌無 理由訴願書不合法訴願有理由訴願決定訴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