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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代理行為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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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 Q.1.請問:依民法之規定,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之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甲受脅迫後自己去買車,事後可以對車商主張撤銷買賣意思表示,但是如果甲授權乙代理幫買,反而變得不能撤銷,感覺很奇怪啊!那麼甲還有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呢? ANS :民法105條105前後段結果並不同喔 !⊙民法第105條 ( 代理行為之瑕疵 )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如果是前段,那上述的例子就可以撤銷,如果是後段的情形就不行。重點是你是否看出前後段的不同,而不是對誰為脅迫的行為。後段與前段的差別,在於後段的代理行為中,代理人與授權人間除有一個內部的法律關係外,而且是授權人指示代理人應依其意思內容為表示。( 這時候代理人不管有無被脅迫,都應忠實執行與授權人間內部關係的約定 ) 。 Q.2.民法105條舉例一問: 丙脅迫甲買一台丙指定的車,甲心生害怕,只好授予乙代理權,要求乙幫買那台丙指定的車,但是乙並不知甲有受脅迫的情事。乙完全照甲的意思買指定的車,乙也沒有受脅迫,那麼甲究竟可否在脅迫情形消失後向車商為撤銷買賣之表示呢? ANS :可以,那就是屬於105條後段的情形。 ⊙民法第105條 ( 代理行為之瑕疵 )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 資料來源 : ILF網路法律論壇-法律諮詢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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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代理行為善意第三人意思表示撤銷脅迫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