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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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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項行為侵害著作權:   (A)購買正版漫畫出租他人 → 「沒有」侵害著作權。 ~解析 : 一、將購買正版漫畫 ( 即合法取得所有權 ) 出租,屬合法的行為; 二、至於未取得所有權的正版漫畫,又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而予出租,或者將盜版的漫畫出租,都將構成侵害出租權的行為。 (B)圖書館購買正版DVD,為避免損害,自行複製後,出借複製之DVD → 「有」侵害著作權喔 ! ~解析: 「圖書館」主要肩負二項重要功能,包括「資料保存」與「資訊提供」,在此二不同目的下,其作法應有不同。在「資料保存」之功能上,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絕版書」,圖書館可依本款規定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加以複製,但在「資訊提供」之功能上,「複製本」僅能在「館內」提供讀者閱覽,不能供讀者借出館外散布。其他「非絕版書」是屬於「消費品」,遺失或毀損應「另購新書」,「不得直接複製館藏」,更「不得將複製品出借」讀者。同理,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錄影帶」,若市面上已有VCD或DVD,圖書館不可依本款規定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加以複製成VCD或DVD或數位化,而須以價購方式取得VCD或DVD,否則將影響著作權人之權益,此與圖書館是否已購得「公播版」無關,蓋「公播版」是允許作「公開上映」使用,並「未同意得作重製行為」。若市面上並無VCD或DVD,在「資料保存」之功能上,其或可以將錄影帶轉錄成VCD或DVD或數位化,但在「資訊提供」 之功能上,VCD或DVD若要在館內提供讀者觀賞,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尚須經獲得「著作權人授權」,更不能供讀者借出館外散布,而「圖書館」應不能依本款規定,為「避免館藏遺失或毀損」而「複製館藏」,再將「複製品出借」讀者。依本款的「重製」,其用途既「僅限」於「保存」之目的,重製整本書亦無不可,唯該份著作僅能做為「保存資料」之用,「不得出借」。 (C)於網路上看到他人關於政治時事問題之論述,深表贊同,且該論述之著作權人未標示不得轉載,因此轉貼於自己網頁上 → 「沒有」侵害著作權。 ~解析 : ⊙著作權法第61條 ( 媒體時論之轉載或播送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D)公開展示合法購得之他人美術著作原件  → 「沒有」侵害著作權。 ~解析 : ⊙著作權法第57條 ( 美術攝影著作之展示及重製 )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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