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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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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修(二) :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 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第311條 ( 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 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 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姑且不論第312條第二項的誹謗死人罪,也不討論第310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就得從第310條第一項、第三項與第311條的內容去解析。 先看第310條第一項。首先,「誹謗罪」是「意圖犯」的構成要件 : 一、在「主觀要件」方面 : 除了構成要件「故意」以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散布於眾」的「意圖」。 二、在「客觀要件」方面 : 行為類型是「指摘」或「傳述」;行為客體,也就是行為人指摘或傳述的內容,必須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三、第三項的結構比較複雜,分成本文與但書兩部分,但都可以 轉化為消極的描述形式,亦即分別為「不能證明為真實」以及「無關公益」。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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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能證明為真實不討論第310傳述意圖散布於眾意圖犯指摘故意構成要件消極的描述形式無關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