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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正犯與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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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第四章章名為「正犯與共犯」,所謂「共犯」一詞,包含: (A)教唆犯與幫助犯 (B)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C)共同正犯與教唆犯 (D)共同正犯與幫助犯 ~解析 : 「共犯」的問題: 一、何謂「共犯」呢 ? 實務及學界因認定及範圍各有不同,甚至學者間所持之見解及所用之名詞各有異處。因此,在文章上或溝通上,便難精確的指出範圍。 二、但在此也提供比較好記的體系,亦即在說到「共犯」時,通常指的是「教唆犯」及「幫助犯」而言(但有人稱該兩者為「參與犯」,所以由此處觀之,即可知「共犯」真的很難定義喽 ! )。理由: (一)傳統之狹義「共犯」即指「教唆犯」及「幫助犯」。 (二)93年新修的刑法第四章章名,由「共犯」章改為「正犯與共犯」章,因此「共犯」一詞,在國內已確定專指「教唆犯及幫助犯」。 三、至於「共同正犯」,千萬不要把它當作「共犯」,因為「共同正犯」,根本「不是」共犯,而「是」正犯 。理由: (一)學者在說明「共同正犯」時,都會說「共同正犯」是「正犯」之「共同」。可見「共同正犯」是「正犯」。 (二)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也是用「皆為正犯」的用詞。 (三)上開說明的,刑法第四章章名之改變,其「正犯」指的就是「共同正犯」。 [ 以上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自己重點摘要 : 刑法總則第四章章名為「正犯與共犯」 : 1.「正犯」=「共同正犯」。 2.「共犯」包含以下二者  : (1)「教唆犯」; (2)「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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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共犯幫助犯教唆犯正犯與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