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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43年台上字第1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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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43年台上字第1180號 案由摘要: 確認父子關係成立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504、122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552、134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538、128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三)第 43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486、1195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65 條  ( 19.12.26 )  民法 第 1065 條  ( 74.06.03 )  民事訴訟法 第 591 條  ( 34.12.26 )  民事訴訟法 第 591 條  ( 79.08.20 )  要旨: 非婚生子女除經生父認領或視同認領外,與其生父在法律上不生父子關係 ,不得提起確認父子關係成立之訴。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m/j5m?id=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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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與其生父在法律上不生父子關係認領除經生父認領或視同認領外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