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領土變更案速記法
中華民國領土之變更,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變更。 記法如下... 我們中華民國的大部分的領土早就被中國共產黨拿去了,所以就是"死" "死" "死"啊!"一"去"散""散"阿...... 領土死死死死,一打戰就散散阿.....
關鍵字:
1/4之提議、
3/4之出席、
3/4之決議、
全體立法委員、
公告半年後、
出席委員、
領土變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