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修改條文)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本辦法名稱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修正為「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 第四條 特殊群體(含雙重特教需求、社經文化地位不利)學生,需加強鑑定,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可不受前述規定規範。   第六條 【甲案】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含感官功能、認知、溝通、情緒、人際關係、健康狀況、行為、動作、生活自理、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無障礙環境、課程調整、評量調整、學習策略、輔具提供、相關專業服務、轉銜輔導及服務等。 【乙案】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以各類學生之鑑定基準及個別化教育計畫之現況能力為依據。評估報告中需包括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課程及環境調整,及其它相關服務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人際關係修改條文健康狀況情緒感官功能溝通無障礙環境特殊才能特殊教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