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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歸化者不可擔任之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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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國籍法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   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   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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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政務次長歸化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立法委員總統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蒙藏委員會行政院院長陸海空軍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