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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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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法規重點 第1條(宗旨):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  第4條:教師資格之取得,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第11條: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1/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第13條: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2/3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  第14條: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第19條: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而加給又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第24條: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第26條:學校班級數少於20班時,得跨區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第29條: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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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檢定制初聘續聘長期聘任審定制教師法1/2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權利義務申訴及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