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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實體法與程序法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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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在法律體系中,泛指規範個別法律主體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   實體法如有修正,其效力通常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程序法如有修正,其效力通常採取程序從新原則。  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實體法為「體」,程序法為「用」,若無實體法,則程序法無用武之地,若無程序法,則實體法無實現之可能,二者相輔相成,互相為用。不過,在法院的審理過程,必須要遵循「先程序後實體」的步驟加以審理。 實體法是與程序法相對應的概念,實體法簡單的來說是針對法律的權利歸屬、義務負擔等事項加以規範之法令,而程序法則是對如何實現實體法規範內容的法律。 實體法常見的有民法、刑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等; 而程序法常見者: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 不過在所謂的程序法中也有相當多有實體性規定的,例如在行政程序法中就有所謂何謂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效力、撤銷及廢止等實體規範;而在所謂實體法規範中,也會有所謂的程序性規定,例如民法中關於社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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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實體法程序法先程序後實體程序從新原則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