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38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先予撤職公務員服務法百分之十考績法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