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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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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第 30-1 條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 實施,並得設置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 員;其專責單位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 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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