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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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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第十一條(特教班之設置與辦理方式)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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