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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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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第 26 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 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 (含附設幼稚園) 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 (鄉、鎮) ,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 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 (鄉、鎮 ) 參加學校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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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教師法第26條人民團體法學校教師會教師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