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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羅爾斯 ( Rawls ) 《正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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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一) : 一、「社會」的「正義」應為「公共行政」的「靈魂」,亞里斯多德 (Aristotle ) 說 :「正義是用來指涉待人以德,並能秉持真理、事實、理性,有助於人與人之間的友誼,以及產生倫理行為的氣氛。」 二、當代能將「社會正義」發揮到淋漓盡致的,應屬哈佛大學教授羅爾斯 ( Rawls ) 所提出的《正義論》。 三、羅爾斯 ( Rawls ) 《正義論》的「推理」是「建立」在以下兩個「假設性環境」的「概念」 上 : (一)「原初情境」; (二)「無知之幕」。 四、羅爾斯 ( Rawls ) 認為 : (一)「人」在「原初情境」之下,「理性」的「人們」總是冀求「財富」、「權力」、「地位」、「機會」等能做到「公平」的「分配」,並深切期望「每個人均能享有同等」的「權利」,能和他人立於「平等」的「地位」提出「意見」與「論證」。 (二) 換言之,一個大家「心中」的「原初協議」,便是能使大家站在「彼此理性論證」的「活動舞臺」,並「承認」每個人的「本身尊嚴」。 (三) 但是因為一個人對他的「未來」所「擁有」的「財富地位」、「種族」、「階級」、「命運」、「智力」,以及會屬於何種「團體」、「政治地位」、「文明文化」等皆「毫不可知」,羅爾斯 ( Rawls ) 說這種情形就叫作「無知之幕」。 (四) 因此,人們會想,如果他「不幸淪為」社會的「弱勢」的「分子」,他總是希望「避免」其「被歧視」,於是人們便會「設法提昇社會弱勢者」的「條件」與「環境」,而讓其擁有「最基本」的「生活」,因為「每個人」可能就是「那個不幸的人」。 (五) 從上述「假設」之下,羅爾斯 ( Rawls ) 提出兩個「正義原則」及「適用時」的「順序」: 1.「第一原則」:「平等基本自由權」 ( Equal Basic Liberties ) : (1)「每個人」都有「基本」的「平等自由」的「權利」; (2) 而且「可以」與「他人相容」。 2.「第二原則」:「社會」的「不平等」及「經濟」的「不平等」必須「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 各項「職位」及「地位」必須在「公平」的「機會平等」下向「每一個人開放」。 (2) 使「社會中」處於「最弱勢者」獲得「最大利益」。 → 此即是指「差異原則」=「弱勢優先」=「小中取大」=「極大極小化」。 ※上述的「第一原則」優於「第二原則」;而「第二原則」之 (1) 也優於 (2)。 → 也就是說「不得」為了使「處境弱者」獲益,而「限制其他人」或其他團體」-「公平參與」及「公平競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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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羅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