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家庭教育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0.12.28最新修正又新增了"失親校育",兩性教育改成"性別教育"。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1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14、15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八、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家庭教育性別教育倫理教育失親教育婚姻教育子職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