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家長依相關法令參與學校教育的規定相當多,簡述如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常見的家長參與學校教育權利,有參與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教科書選用委員會等。 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之相關法規 目前家長依相關法令參與學校教育的規定相當多,簡述如下: 1、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2.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三條:「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組成方式由各校定之。」 3.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4.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5.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聘請衛生及有關機關代表、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學生家長代表為委員,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有關之學生家長並得列席。」 6.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六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7.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8.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9.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第六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聘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熱心教育人士組成,主席由委員互推之,負責教育實驗計畫之審議事宜。」 10.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第二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學及國立職業學校校長遴選、連任、延任,應組織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委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學者專家。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四、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11.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第四條: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成立技藝教育學生遴薦及輔導委員會,學生遴薦及輔導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校長及輔導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分別兼任召集人及執行祕書。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校內相關行政、教師、家長代表或合作單位代表擔任。 12.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時、應邀請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1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五條:直轄市、縣 (市)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14.教師法第11條: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位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ㄧ。   資料來源:   家長參與教育行動指南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國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高級中學法個別化教育計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學校校務會議家長依相關法令參與學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