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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王安石變法--經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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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青苗法:熙寧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二等戶十貫、三等戶六貫、四等戶三貫、末等戶一貫五百文。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4分(利息40%)的。 (B)免役法:使得原來必須輪流充役的農民可以選擇以交錢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錢僱人充役。 (C)均輸法:北宋熙寧二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置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 (D)市易法: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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