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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文-比較教育(各國教育行政比較)

主題:英國教改:1944巴特朗、1967普勞頓、1988教育改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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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四四年教育法Butler Education 1.合理的改進紛亂繁複、不合實際需要的傳統學制 2.確立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擴充教育等三個階段的學校系統。 3.建立機會均等的國民教育(包括學前教育和強迫性的補習教育),使11歲至15歲或16歲的青少年可以接受中學教育。 (二)一九六七年卜勞頓報告書 提出「教育優先區」(Educational Prior Area,簡稱EPA),以「積極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原則:以平等對待平等、以不平等對待不平等(John Rawls的正義論兩項原則),提出此教育政策。而台灣前一陣子提出的「教育優先區」【國立東華大學教育研究所學術活動文案紀錄 92-1 比較學校行政 921213\英國教育政策與學校行政制度】乃學習英國此一政策。 英國後來又將「教育優先區」改名為「社會優先區」,表明教育資源不利的地區,牽涉到整個社會、社區中的弱勢,而不單指教育機構中的硬體資源問題。目前又改名為「教育行動區」(Educational Action Zion),顯示其決心改革的行動。 (三)一九八八年教育改革法 1986年年底即由教育與科學部大臣貝克提出,以作為1987年英國大選中保守黨之政見之一。期間貝克屢屢出席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各種座談節目,跟大眾面對面的直接討論其所提出的草案。 本教育改革法有五項重點:1.國定課程之實施,2.開放入學名額限制,3.學校自理財政,4.中央津貼補助學校的設立,5.城市技術學院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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