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家賠償之要件
EX(102農田Q34) 有關公務員違法有責行為之國家賠償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B)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C)公務員因怠於執行職務產生權利損害之情況,須人民對國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D)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具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相關考題 091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第59題〈B〉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對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有重大的意義,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最高法院72 年台上第704 號判例應不予援用 〈B〉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請求,限於有公法上請求權 〈C〉公務員依法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裁量餘地 〈D〉請求國賠前經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
關鍵字:
不在法定期間內處理、
先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
公法上的財產給付、
拒絕人民的請求、
撤銷訴訟、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確認已經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經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
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
確認訴訟、
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