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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家賠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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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2農田Q34) 有關公務員違法有責行為之國家賠償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B)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C)公務員因怠於執行職務產生權利損害之情況,須人民對國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D)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具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相關考題      091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第59題〈B〉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對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有重大的意義,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最高法院72 年台上第704 號判例應不予援用   〈B〉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請求,限於有公法上請求權   〈C〉公務員依法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裁量餘地   〈D〉請求國賠前經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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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在法定期間內處理先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公法上的財產給付拒絕人民的請求撤銷訴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確認已經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經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確認訴訟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