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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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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法律係指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社會規範。 法律可分形式意義及實質意義: (一)形式意義之法律    1、一定之名稱;   2、立法院制定通過;    3、總統公布。    實務規定:    《憲法》   第 170 條 (法律之意義)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之名稱)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4 條 (法律之制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二)實質意義的法律     1、具備條文規範;    2、無牴觸上位規範;    3、內容為應以法律定之事項。    《憲法》 第 171 條 (法律之位階性 (一)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172 條 (法律之位階性 (二)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 6 條 (禁止以命令規定之事項)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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