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歸化者不得擔任公職
國籍法 ※對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 ※中央機關: 一、總統、副總統。 二、五院之正副院長及委員: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立法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三、中央各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不限制 四、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五、陸海空軍將官。 六、特任、特派之人員。 七、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地方機關 一、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地方民意代表】 二、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副市長】 ※限制期間:歸化日起【10年】(另外,回復國籍之日起【3年】)
關鍵字:
十年、
立法委員、
總統、副總統、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公職、
各部政務次長、
外國人、
歸化、
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民選地方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