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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歸化者不得擔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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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對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 ※中央機關: 一、總統、副總統。 二、五院之正副院長及委員: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立法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三、中央各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不限制 四、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五、陸海空軍將官。 六、特任、特派之人員。 七、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地方機關 一、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地方民意代表】 二、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副市長】 ※限制期間:歸化日起【10年】(另外,回復國籍之日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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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十年立法委員總統、副總統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公職各部政務次長外國人歸化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民選地方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