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四大派生原則 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四大派生原則 構成要件和罪責明確性 構成要件與罪責必須由法律所明定,立法者在立法時雖然可採取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立法技術,但該不確定法律概念需具有可預測性、可司法性,倘不確定法律概念範圍過於空泛,導致審判者或執法者均有恣意解釋之空間時(例如:以「行為不檢」、「奇裝異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即有違明確性原則,自與罪刑法定之意旨不符。 禁止溯及既往 刑法效力只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的行為,而不得追溯處罰法律生效前業已發生之行為。其目的在於貫徹法治主義,保障人權,避免因法律溯及既往而致人民行為失所準據,此強調法律變更不溯及過去發生之犯行,以確保法之安定性。 禁止類推適用 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例如倘若刑法規定「在於車站或埠頭竊盜者為加重竊盜罪」,目的係因車站或埠頭乃供人旅行之地,旅遊證件與行李失竊較普通竊盜更嚴重,但竊盜案如係在航空站發生,航空站亦為供人旅行之地,但因非法律條文所明定的加重要件,則不能因其與車站、埠頭性質相同,而以類推適用的法理包含之,仍應論以普通竊盜罪。 禁止習慣法 此係強調在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以何種刑罰須行為時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之適用應以成文法為法源而排斥不成文法的習慣法。所謂習慣法係指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反覆慣行且具有法之確信的無形規範。習慣法雖與成文法同係來自社會之法確信,但未經立法程序加以條文化,故有未盡明確之處。刑法因干預人民之自由與權利至深且鉅,故在罪刑法定原則下,刑法規範一律排除習慣法之適用,一切罪與刑之宣判,均應以成文法為依據。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不確定法律概念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習慣法禁止類推適用可司法性可預測性司法機關明確性原則構成要件與罪責貫徹法治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