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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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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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