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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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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下列歷屆考題:   一、甲於自有A地號農地上興建三層樓農舍一棟、鋼筋混凝土造之養魚池一座及水泥鋪設之晒穀場 一面,並種植數十株油桐樹。又,甲於該農舍興建完成後,向登記機關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依建物登記簿記載,其建物總面積為180平方公尺,另有附屬建物陽台20平方公尺。 請解析說明前揭「農舍」、「養魚池」、「晒穀場」、「油桐樹」及「陽台」性質上,究係 為土地、定著物,或為其成分?抑或為動產?   【擬答】:    農舍:所謂定著物,已完工之房屋、燈塔、橋樑、水塔、瞭望臺、廣播塔、煙囪、游泳池等建築物或屋頂未完工而足以避風雨之房屋,其已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屬於定著 物,而與其所使用之基地分別獨立,為兩個不動產所有權之標的物。依題意,農舍已達經 濟上使用之目的,為獨立之定著物,而為其不動產。     養魚池:所謂定著物,已完工之房屋、燈塔、橋樑、水塔、瞭望臺、廣播塔、煙囪、游泳 池等建築物或屋頂未完工而足以避風雨之房屋,其已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屬於定著 物,而與其所使用之基地分別獨立,為兩個不動產所有權之標的物。依題意,養魚池已達 經濟上使用之目的,為獨立之定著物,而為其不動產。     晒穀場:所謂定著物,係指直接或間接地固定在土地上而言,客觀上認為持續固定在土地 上使用之物體。換言之,定著物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非土地之構成部 分,而獨立使用之價值。依題意,晒穀場已成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而非土地的定著物。     油桐樹:民法第66條II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依題意, 行道樹為土地之出產物,在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之一部分,係屬土地之一部分,既非動 產,亦非不動產。     陽台:構造上具獨立性,使用上非具獨立性,與原有建築物而合為一體使用,其所有權附 屬於原建築物之所有權,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稱為附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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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動產、不動產不動產動產土地定著物晒穀場油桐樹農舍附屬物陽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