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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787袋地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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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民法788條第1項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民法第851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甲係因自已任意拆除橋樑至自己土地成為袋地,故不得主張選項(A)之有償袋地通行權。 既非袋地通行權人,自更無從主張選項(D)自行開設道路並付費通行。 選項(B)前提係「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成為袋地,方有主張之可能,與本題事實不符。 故本題甲僅能依設定不動產役權方式解套。 (謝謝Ya-Ting Chang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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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袋地通行權不動產役權不動產役權者主張選項有償袋地通行權通行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