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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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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顧名思義就是時間,包括始期、終期以及期間,所以只要與時間有關之附款,均為期限。  例如核准商標權,但規定為十年;核准外國人入境許可,但只能停留兩個月;核准民眾抗議遊行,時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條件:又分為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停止條件意謂停止行政處分發生效力的條件,因此條件成就時,原停止之行政處分開始發生效力。解除條件意謂解除行政處分效力之條件,因此條件成就時,原行政處分歸於消滅(解除)。  例如核准甲廠商興建工廠,但要求甲廠商必須先取得居民同意書,始得動工興建為停止條件。核准甲廠商販售美國牛肉,但國內如有發生狂牛症案例,則甲廠商不得販售牛肉,為解除條件。  三、保留廢止權:亦即保留廢止原行政處分的權利。 例如核准入境許可、保留廢止入境許可權,同意設廠許可,保留廢止設廠許可權,都是相對於原行政處分而言。例如核准甲廠商販售美國牛肉,但國內如有發生狂牛症案例,則將取消甲廠商販售牛肉。(註:解除條件與保留廢止權差別,在於解除條件自動生效,而保留廢止權則尚留給行政機關審酌空間,其間分別,不可不辨)  四、負擔:亦即作成行政處分但是附加不利益之義務就是負擔,是不同於原行政處分之補充規定,例如同意離婚但每月必須給予瞻養費,同意大陸藝人入境,但不得在台表演……,因此負擔亦可視為有別於原行政處分之「獨立行政處分」。因此附款中,可單獨對負擔及負擔之保留提起行政訴訟。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如上述:  甲獲准雇用外勞建設公路,但主管機關又規定甲如因故停工,則所雇用之外勞,均應解雇遣返之處分為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分。  甲獲准雇用外勞建設公路,但期間為二年-為附期間之行政處分。  甲獲准雇用外勞建設公路,但主管機關又規定甲如因故停工,則將(得)給予甲所雇用之外勞,解雇遣返之處分-為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甲獲准雇用外勞建設公路,但必須給予當地居民回饋金-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甲獲准雇用外勞建設公路,但如果影響本地勞工生計,必須雇用一定比例之本國勞工-為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之行政處分。  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違反該限制,將註銷入境許可-為保留廢止(准許外國人入境)權之行政處分  准許外國人入境,期間為三年-為附期間之行政處分。  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准許外國人入境,但附加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違反該限制,註銷該外國人入境許可-為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處分。  節錄自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83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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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條件事後附加或變更保留廢止權停止條件期限發生效力解除條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