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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員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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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處分? (A) 撤職 (B) 休職 (C) 免職 (D) 降級 ANS : (C)   ~解析 : 一、「懲戒」之「種類」有 : (一)「撤職」→「1年」。 (二)「休職」: 1.「6個月」以上。 2. 自「復職之日」起 : (1)「2年內」不得「晉敘」。 ※「晉敘」就是「跳俸級」→ 「年終考績」甲等或乙等,「晉敘一級」,獎金「甲等一個月」;而「乙等」則是「半個月」.。 (2)「2年內」不得「升職」。 ※「升職」就是「調任次一序列」,如「課員」升「專員」;「技士」升「技正」。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三)「降級」: 1.「降1級」或「降2級改敘」。 2.「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3. 自「改敘之日」起 : ※「晉敘」就是「任用資格改變」,例如 : 「普考資格」改敘「專技高考資格」;或「專技高考資格」改敘「高考資格」等等。 (1)「2年內」不得「晉敘」。 (2)「2年內」不得「升職」。 (3)「2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四)「減俸」: 1.「減」月俸「10%」或「20%」。 2.「6個月」以上;「1年」以下。 3. 自「減俸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五)「記過」: 1. 自「記過之日」起 : (1)「1年內」不得「晉敘」。 (2)「1年內」不得「升職」。 (3)「1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務」。 2.「1年內記過三次」→「降 1級改敘」。 3.「無級可降」→ 「減俸 2年」。 (六)「申誡」→ 以「書面」為之。 二、相關法律條文 : ⊙《公務員懲戒法》第 9條 ( 懲戒處分之種類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適用「政務官」。 二、休職。 三、降級。→「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四、減俸。→「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五、記過。 六、申誡。→ 適用「政務官」。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此即屬於 →「行政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條 ( 撤職處分 )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1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條 ( 休職處分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6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條 ( 降級處分 )     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 1級或 2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2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 2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條 ( 減俸處分 ) 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 10%或 20%支給,其期間為 6月以上、 1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條 ( 記過處分 )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1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 1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 13條第二項 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第 16條 ( 申誡處分 ) 申誡,以書面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條 ( 再任職時處分之繼續執行 )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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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懲戒撤職減俸記過降級休職公務員懲戒法再任職升職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