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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罰法--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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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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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行政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