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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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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655 (一)訴願前置原則: 1. 訴願前置原則之意義:所謂「訴願前置原則」者,係指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之謂.例如: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之撤銷訴訟,及第5條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均須踐行訴願前置原則. (二) 訴願前置原則之例外: 提起行政訴訟中之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課予義務(行政訴訟法第5條)前,固應提起訴願,但有些訴訟之提起,則無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即得提起行政訴訟,其情形有下列幾種: 1. 提起確認之訴(行政訴訟法第6條) 2. 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3.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就原處分或原決定逕為變更而為決定,因該新決定致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若認為其有違法者,當可視情形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若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者,並不以其未曾提起訴願而拒絕之(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參照) 4. 有經相當於訴願程序者,而其救濟名稱非為訴願,例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得對於免職處分申請復審,其仍屬針對行政處分所為之救濟,其不服復審之決定者,亦得提起行政訴訟. 5. 另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295號解釋,關於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6.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7. 獨立訴訟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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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295係指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之謂訴願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