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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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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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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96 書面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