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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443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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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基本權之保障,其規範密度乃可區分為四個層次: 1)第一層次屬憲法保留事項 2)第二層次屬國會保留事項 3)第三層次屬可授權之法律保留事項,一般多屬此層次,此又可分兩部分,倘係涉及人民其它自由權利之限制而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者,亦可以法律在符合具體明確授權原則的前提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以為補充規定;倘係屬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雖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但如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 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釋字第五二四號) 4)第四層次屬非法律保留事項,亦即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時,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非重要事項)為必要之規範,此雖可能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但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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