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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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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保留,亦可稱為議會保留或立法保留(Parlamentsvorbehalt),其意涵:係指國會對於國家「重要事項」享有不受行政權干涉、司法權審查的固有權限之謂,並藉由法律制定、議決等方式予以規範。詳言之,國會保留可分三種子型態: 1.法律保留(Gesetzvorbehalt):又稱「立法保留」。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保留現係指以形式意義的「法律(Gesetz)」對重要事項予以保留,而非以實質意義的「法律(Recht)」予以規範。 2.議決保留(Beschluessvorbehalt):國會保留的第二種即為「議決保留」,係指國會對於國家重要事項,非以形式法律定之,反而係以「形式法律」以外的議決方式加以規範之謂。如:預算案之議決,依據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預算保留係屬「措施性法律」的議決保留,仍須以立法三讀程序為之,性質以接近法律保留,但仍與法律保留不同。再者,有關條約案之議決等亦屬議決保留層次的國會保留,如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即已肯定之。不唯如此,原憲法五十七條規定之立法院享有對行政院政策案的變更議決權,亦屬議決保留。緊急命令、戒嚴令等之追認,依憲法等相關規定,須分別由國會於十日內、一個月內追認之。甚且再依憲法增修條文之其他規定,例如我國立法院負有對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在十五日議決之「限期立法」之義務,亦屬此處所謂之「議決保留」。其他,如立法院對部份司法赦免權之議決(大赦、全面減刑等)、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如行使對審計長之人事同意權)………等其他重要事項,皆屬議決保留。 3.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或稱議會自律(Parlamentsautonomie)的問題,亦屬國會保留之重要事項,如: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法律」須否三讀程序之立法過程方告完備或成立,亦屬國會自治之問題,由國會自行決定之。又如釋字第四三五等號解釋關於國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特權之問題:須經「議會許可」之規定,即屬國會自律之問題。不惟如此,即使由國會紀律委員會本身對國會議員所為之停權處分具有「司法審判」之性質,亦不受司法審查即是。 因此,國會保留與法律保留之異同乃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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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立法保留」。具有「司法審判」之性質國會保留措施性法律法律保留法律保留(Gesetzvorbehalt立法保留議會保留議決保留議決保留(Beschluessvorbeha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