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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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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之公務員概念,自廣至狹,詳列如下: 一、最廣義:94年1月7日修法前之刑法第10條第2項,及現行之國家賠償法,均規定為「依法令從事務公務之人員」,不過刑法該規定已經修正了!此最廣義之公務員,包括文職、武職、地方自治人員、國家公務員、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民意代表,且包括編制內或編制外、臨時派用或聘僱、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依釋字第8、73號解釋,政府股份占50%以上之公司職員,亦屬之。 二、廣義: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選舉或任用、政務官或事務官、以及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依法規目的,若不適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義務者,則不屬之,例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民意代表等。 三、狹義:公務員懲戒法上公務員,限於文職之特任、簡任、薦任或委任之事務官、政務官及民選縣市長,不含武職、民意代表、聘任、學習人員及雇員(但依釋字第262號解釋,武職有可能適用公懲法)。 四、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一 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二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三 各級民意機關。四 各級公立學校。五 公營事業機構。六 交通事業機構。七 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其範圍與學理上之常業文官相當。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 以上是一般考試用書上寫的分類方式,並未提到公務人員保障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是介於狹義(公務員懲戒法)及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間者。每個法規的定義不同,是為因應不同法規規範目的而界定其適用對象。附帶說明:新修正刑法規定的公務員定義,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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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依法令從事務公務之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公務員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法上公務員公務員服務法刑法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廣義廣義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