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個人AMT計算)
第 12 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 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 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 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一)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 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二)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 額。 五、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 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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