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
增修憲法條文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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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依其固有疆域、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憲法修正案、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立法院、
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