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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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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修憲法條文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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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依其固有疆域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立法院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